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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监察机关的政治属性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委员会是政治机关和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全面、系统、准确理解监察委员会的政治属性,对于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对推进监察工作开展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监察委员会是政治机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明确了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从而实现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它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我们用否定排除法来分析,首先,它不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国家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从广义上讲,它是一级政府机关的总称,即国家政权组织中执行国家法律,从事国家政务、机关内部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从此定义可以看出,监察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显然完全不同于原来的行政监察机关,也不再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自然不是行政机关。其次,它不是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法院、检察院,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参与司法活动的公安机关等。从司法机关的定义可以看出,监察委员会在职权、性质等各个方面与司法机关有着根本区别。改革之后,监察机关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的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通过“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这是中国特色的自我监督路径,是中国所独有的“知识产权”。
监察权本质上是政治权力。监察机关的监察权是政治权,而不是司法权,其在主体、程序、对象、内容、过程等各方面都与之不同。首先,从政治权力的定义来看,政治权力是政治主体对一定政治客体的制约能力。政治权力是权力现象和权力行为在政治领域中的表现,它是一种政治力量,其所要实现的目的与政治相联系。论证监察权的本质是政治权,我们可以从“监察权不是司法权”的否定排除法来分析。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司法权包括审判权、检察权和侦查权。首先,监察权不是审判权。法院是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权是法院所专有的一种排他性的基本权力,除法院之外其他任何机关不享有这种权力。其次,监察权也不是检察权。检察权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对国家的宪法、法制的统一、正确地执行进行监督的权力,其着重解决的是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监察权重点解决的是公职人员的廉洁问题。第三,监察机关的调查权也不同于侦查权。从对象来看,监察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不是普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从内容来看,监察机关调查的是职务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不是一般刑事犯罪行为;从过程来看,监察机关的调查既要严格依法收集证据,也要用党章党规党纪、理想信念宗旨做被调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而不仅仅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从对比分析可以看出,监察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其监察权也不是司法权。监察法的一系列规定在制度设计上形成了“监委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协同工作机制,体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内在一致和高度互补。
监察工作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监察委员会作为政治机关,从事的是政治活动,执行的是政治任务,政治属性是第一属性、根本属性,在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把讲政治放在首位,始终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看问题,用政治眼光、政治立场来分析、解决问题。既要加强日常监督、查清职务违法犯罪事实,进行相应处置,还要开展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第一,从监察机关的工作原则来看,监察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监察工作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监察工作中的体现,是监委开展工作的重要遵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作为我们党的一贯方针,达到这一目的,必然要求将“四种形态”运用到监察工作中,不断增强反腐败斗争的政策性、政治性。将“四种形态”基本原理运用到监察工作中,本身就体现了讲政治的要求。毛泽东说:“政治就是把支持我们的人搞得多多的,把反对我们的人搞得少少的。”审查调查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就是做人的工作;根据被审查调查对象的认错、悔错态度和改错情节进行“四种形态”之间的转化,就是争取人心的工作。在监察工作中运用“四种形态”就是讲政治的具体化。第二,从监察机关的职责来看,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三项主要职责,这不只是调查,不光是针对“第四种形态”、查处腐败案件。也就是说,监察机关的首要职责是监督。监委的监督和纪委的监督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理念立场上是高度一致的。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职责体现在“代表党和国家,依照宪法、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是否正确,确保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确保权力不被滥用”上。监察委员会不是单纯的办案机构,必须综合分析政治生态整体情况,把握“树木”和“森林”关系,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防止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第三,从监察对象全覆盖来看,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我们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背景下,坚持党的领导,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在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的同时,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有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贺夏蓉)
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专业思维是现代人在一个专业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具有特定视角的逻辑思维方式。不同专业领域的思维方式是不同的。专业思维以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为支撑,与专业素质、专业方法相表里。专业思维体现在对于专业活动对象的责任感与使命感以及对专业活动的特定处理的思维方式两个方面。将专业思维运用于某项工作,要求该工作不断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从业者专业思维不断提升,工作效果持续改善。
纪检监察工作政治性和专业性都很强,更加离不开专业思维的指导。纪检监察干部是否具备专业思维,是否拥有足够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直接影响党规党纪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影响国家监察职能的履行情况。在纪检监察领域,不仅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对纪检监察工作具有崇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而且要求对具体政治和业务问题具有专业的处理方式和过硬的处置能力,依规依纪依法履行好纪检、监察职能。这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监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这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依法履职、持续深化的新阶段,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专业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专业思维、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和专业精神的培育,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不仅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具备优秀的职业操守、深厚的专业知识、娴熟的专业技能,而且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将专业思维运用于纪检监察工作。要以专业思维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长远规划、循序渐进、稳步推进,提升其专业化水平。要改进和完善纪检监察干部的选拔任用制度、培训制度,以持续深化“三转”为方向,加强纪检监察干部专业化建设。
新时代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首先从纪检监察干部的选拔任用制度方面着手。纪检监察机关要在选拔任用各环节加强对专业化能力的考评。探索建立纪检监察干部资格准入制度,稳妥推进监察官制度建设,确保新进人员具备基本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加强对纪检、监察、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的考试,完善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选拔机制。同时,在遴选中,根据执纪执法的能力素质要求,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专业能力的考察,严格按照选用标准和程序,注重遴选具有纪律、法律等专业知识储备的人员,完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知识结构。严肃试用期考察的初衷,避免“走过场”,在实际工作中检验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能力,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完善试用期考察制度。
其次,要以专业思维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专业化培训。培训是提升纪检监察干部专业能力的重要途径。专业化培训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和专业精神。应从改革和工作需要出发,开设针对性和指导性强的专题培训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专业能力。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的需要,加强轮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政治水平、理论水平、专业素养,全面提升履职能力。要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特别是监察法的相关配套规定和创新制度为培训重点,更好满足履职要求。以专业思维为角度,根据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要求,加强对日常监督、执纪审查、依法调查本领的培养,特别是对办案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全面提升其掌握政策策略、谈话突破、运用信息化手段、证据收集固定运用等专业素养。
专业意味着聚焦。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要求以“三转”为方向聚焦主业主责,加强专业能力培训。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和相关法律要求,从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形势判断、提出的工作要求出发,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往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上转。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中要以“三转”为方向,转变工作过程中的工作职能和工作方式,形成严、细、深、实的工作作风。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文件精神,持续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聚焦工作职责转变,改进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提升纪检监察干部专业能力。(徐进)